河南多地建“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msata中心” 限制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 專家指出此舉違法

  河南兩地回應裝潢“變異勞教”
  法制晚報訊 (記者 紀欣 溫如軍)河南多地建“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今天小分子褐藻糖膠上午,河南南陽市委宣傳部新聞科人員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稱:“這是省里的統一安排”。
  記者在電話里鼎曜餐飲製冰機表明身份後,上述工作人員和一旁人員商量後說:“(河南)好像多地都有,這好像是省里的統一安排。”
  記者問及是否看餐飲設備到網上的議論並是否有回應時,該工作人作表示,應該由省里統一回應。
  隨後,記者致電河南省委宣傳部新聞處,一名工作人員詢問記者身份後,直接告訴記者:“我們這裡沒有回應。”
  駐馬店市委宣傳部負責人上午則對《法制晚報》記者稱,今天上午看到媒體報道後才知曉此事,已向涉及的相關縣裡瞭解了情況,(駐馬店)市裡讓他們儘快做出書面說明,並儘快向社會公佈。
  專家觀點
  違反《行政強製法》等上位法規定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楊偉東教授表示,此舉不僅違背了《行政強製法》等上位法的規定,更與新一輪司法改革對信訪制度的定位相悖。
  河南多地地方政府以此為依據,用紅頭文件的形式建立“訓誡中心”,名為教育、批評、學習,實際是限制人身自由。楊偉東教授表示,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
  第一,我國《行政強製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定要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信訪條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如果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顯而易見是違背了上位法。第二,《信訪條例》的規定本身也並沒有隱含著這樣一個限制人身自由的意思。
  楊偉東認為,地方政府通過紅頭文件的形式建立這樣一種“訓誡中心”,以限制上訪者的人身自由,既違背《行政強製法》,也違背《信訪條例》本身的規定。“連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都沒有權力來限制人身自由,一個縣政府或部門下發的文件顯而易見是沒有權力限制人身自由的。”
  “訓誡”不等於限制人身自由
  對於“訓誡”一詞的定性,《信訪條例》里有明確的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楊偉東教授表示,在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一般情況下,“訓誡”都被視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而這種措施帶有現場制止的性質。譬如,上訪者現場辱罵工作人員,因而對其進行一種現場的批評教育,這種處置措施本身並沒有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因素。
  “在《信訪條例》中,訓誡更多地應是一種比批評更為嚴厲的教育和督導,是一種現場的處置措施。”楊偉東解釋,即便在《行政強製法》中,也不能將“訓誡”一詞簡單地理解為限制人身自由。
  與信訪制度改革相悖
  楊偉東認為,這種做法也不符合新一輪司法改革對信訪制度的定位,即要用法治的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河南多地用這種沒有法律根據的一個低層級文件,在實踐當中通過這種類似勞教的形式來解決問題,實際上只會加劇社會矛盾,不利於信訪的處理。
  可以看到,這些文件中都加了“非正常信訪”,隱藏的含義就是說這是一種沒有道理的信訪。地方政府應更多地考慮如何引導這些“非正常信訪”回歸到一個正常渠道,確實發揮出信訪機制的作用。
  對於解決這些“非正常信訪”,建立“訓誡中心”不僅起不到積極作用,反而會起到負面作用,會走向另一個極端。
  楊偉東指出,在信訪制度改革趨勢已經逐漸明朗的情況下,很多地方已經明確地取消了“信訪排名”,勞教也已經廢止。人們該更多地反思如何處理糾紛,不應當把矛盾擴大化,而應當利用現有的包括信訪在內的矛盾解決機制,譬如暢通信訪渠道,切實發揮信訪的功能和作用。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讓公眾和信訪當事人感受到地方政府解決問題的誠意,不應讓人民感受到恐懼和不安。
  地方政府應主動糾正
  對於如何糾正地方政府違法創設“訓誡中心”這個問題,楊偉東認為,首先要從源頭上的糾正,即立法者要正本清源地說明《信訪條例》當中的“訓誡”的具體含義。
  其次,當地政府應該主動自覺地對這種行為予以糾正。糾正的具體方式有兩種,一種就是通過上級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對已發紅頭文件進行撤銷,譬如如果是公安局發的文件,可由縣政府或上級公安機關撤銷;如果是縣政府發的文件,則可由市政府、省政府對其予以撤銷。另外一種解決的方式是按照《行政覆議法》的規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覆議,即如果某一個人被訓誡了,被實際限制人身自由了,對於這種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覆議,同時,可對依據的相關文件一併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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