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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查處各類非法營運行為的通告》(2010年通告第5號)的精神,為維護首都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決定對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依法查處的涉嫌非法營運的機動車進行統一集中清理。
  一、凡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交通部門核發的營運許可證件的,不得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旅游汽車、省際長途客車等客運經營活動和貨運經營活動以及危險化學品的非經營性活動。
  二、從事上述行為並且涉及違法的車輛已被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予以查扣的,請於本通告發佈之日起10日內到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接受處理。
  三、接受處理後,當事人可將其涉及違法的車輛取回。凡到期不來接受處理的,將對其違法車輛予以解體處理。
  四、違法車輛信息請見附件。
  特此通告。
  聯繫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22號。
  (《違法車輛信息一覽表》見首都之窗網站和千龍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原標題:關於集中清理涉嫌非法運營滯留機動車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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